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2024级学生选拔、退出及培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湘江科技创新院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实施本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途径。为确保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教育改革达到预期目标,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依托学校农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信息与智能科学技术学院等学院优势办学,积极探索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和完善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家国情怀深厚、拥有国际化创新创业视野、具备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及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或能在国内外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继续深造、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通过与行业企业的密切合作,以“农业+机械+智能”为导向,树立“大工程”教育理念。
第二章 学生遴选
第四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通过科学选才,遴选志向远大、综合能力强、心理素质好,能够将理论联系实践,且勇于在其感兴趣领域努力探索,有创新创业潜质的学生组班。
第五条 学院每年新生开学季在全校学生中,通过自荐信筛选、结构化面试和项目能力测试等环节进行选拔,每个年级的规模为40-80人左右(具体招生名额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 遴选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具体方案以当年招生选拔文件为准)。
(一)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发布选拔通知,学生按要求自愿提交申请材料。
(二)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自荐信等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差额录取遴选计划数一定倍数的学生进入综合面试环节。
(三)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综合面试,差额录取遴选计划数一定倍数的学生进入项目测试环节。
(四)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以项目测试的方式,对通过综合面试的学生进行项目实施考查,并结合项目测试的结果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
(五)拟录取学生名单在学院官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七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不能适应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培养模式的一定比例学生,将返回原学院学习。
第八条 学院考核退出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现课程初修成绩不及格,或者初修绩点低于相应专业普通班初修平均绩点的学生,进入预警名单。
(二)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第一学年的科创项目成果、学业成绩、科研成绩和学科竞赛成绩等等进行评估。
(三)全面考察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养。
(四)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按照(二)和(三)的评估、考察结果,再结合湘江科创院和李泽湘团队综合建议,确定退出学生名单,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第四章 学生培养
第九条 通过遴选进入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的学生,其学籍转入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由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统一管理。任课老师承担学生学业指导、课程组织与建设、学业情况反馈、实践项目指导等工作;辅导员负责思政工作、学生生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教务老师负责学籍管理、课程安排、成绩管理等工作,参与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实行专门的专业培养方案。学生进入学院后须按照培养方案参加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学生在大二上学期进行专业分流,可选择“智慧农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智能科学与技术”三个专业之一作为毕业专业。
第十二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本科学制四年,学生依据培养方案,在完成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可根据个人兴趣和专长,在老师的指导下选修不同领域方向的课程。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经审查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学生评优评奖指标单列,重点支持学生开展创业项目;支持设立企业项目式实习专项基金;支持企业与学院建立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关系等。
第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院将同时颁发“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合格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遴选或评优评奖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遴选、学院考核退出或增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书面提出陈述与申辩,学院对学生的陈述与申辩进行复查,并在录取名单报教务处之前进行答复。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工作的具体安排、时间节点以及有关信息在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网站“通知公告”栏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事项,由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与学校学工部、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南农业大学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负责解释。




